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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现国、赵丹诉被告张珊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现国,赵丹,张珊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陈现国,男,汉族,1994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赵丹,女,汉族,1993年10月12日生,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李光现,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珊珊,女,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现国、赵丹诉被告张珊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珊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安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