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三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孔亮、马作玲诉被告房永乐、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三初字第651号原告:朱孔亮。原告:马作玲。被告:房永乐。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孔亮、马作玲诉被告房永乐、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95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进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