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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泉州同舟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同舟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朝阳、蔡淑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663511-8。法定代表人朱国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泉州同舟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泉州同舟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上列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代理费384971.64元及按判决书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三、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36269元;五、承担案件执行费12424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需要时间,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赵东闽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清梅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