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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达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多云与郭建平、孟秀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多云,郭建平,孟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达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高多云,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郭建平,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孟秀芬,女,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乌达民一初字第081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郭建平、孟秀芬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建平、孟秀芬的银行存款51175元。执行员  田利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