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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马长忠与张政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忠,张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马长忠。被执行人张政伟。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政伟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政伟在临朐农村商业银行临朐支行907080150016200881996账户上存款13211元至临朐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文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