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马长忠与张政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忠,张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马长忠。被执行人张政伟。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政伟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政伟在临朐农村商业银行临朐支行907080150016200881996账户上存款13211元至临朐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文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