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小春申请执行曹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吴小春,女,49岁,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曹有利,男,55岁,汉族,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本院在执行吴小春申请执行曹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乌前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