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冯志金、唐仙乔与唐仙乔、潘丽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金,唐仙乔,潘丽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952号原告:冯志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娇娇,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唐仙乔。被告:潘丽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林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银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金与被告唐仙乔、潘丽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志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志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志金负担。审 判 员 周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