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曹艺华,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家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艺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恋爱,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5日生育一女杨某甲。由于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经常因一些小事发生吵闹,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只是偶尔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徐某某、杨某某于2009年恋爱,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5日生育一女杨某甲。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徐某某起诉离婚。庭审中,杨某某不同意离婚,调解未达成协议。上述案件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对夫妻感情并无大的影响。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家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亭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