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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804号原告武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小宁代理审判员  王晓庚人民陪审员  赵琪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宝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