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晶晶与穆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911号原告:郭晶晶,女,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穆穆,男,1986年6月8日生,回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晶晶与被告穆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晶晶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穆穆名下的一辆皖M×××××三菱翼神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郭晶晶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曲阳路150号3幢402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晶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郭晶晶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曲阳路150号3幢402室(房地权证定城镇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不得办理产权变更。二、对被告穆穆名下的一辆皖M×××××三菱翼神轿车予以查封,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诉讼保全费500元,由原告郭晶晶预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孟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