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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步兰芳与王兆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261号原告:步兰芳。被告:王兆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希可,该公司职工。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步兰芳诉被告王兆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7时55分,王兆祎驾驶冀T×××××号轿车,沿建设大街由南向北行至“新和一橡胶”门前向西右转弯时,与沿建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的步兰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步兰芳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兆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步兰芳不负事故责任。被告王兆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入有交强险一份。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5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304元。十五日内履行。被告王兆祎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4500元,原告在得到上述赔偿款后予以返还。(保险公司直接将款项4074元打入原告步兰芳在衡水银行卡号为62×××38的账号上;将款项4230元打入被告王兆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36的账号上。)二、双方其它再无任何争执。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步兰芳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李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郑晓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