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商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工业园区医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1171号原告山东成武工业园区医院。地址:山东省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慧。委托代理人王忠明,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公司。地址:成武县伯乐大街东段。负责人姜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工业园区医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成武工业园区医院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成武工业园区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工业园区医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田海军人民陪审员 陈雪凤人民陪审员 牛东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