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登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大连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准予债权登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登字第357号申请人:大连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644199-2。法定代表人:刘嘉祺,总经理。申请人因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诚海”轮修船工程款310723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本院拍卖“诚海”轮成交价款中受偿,并提供双方确认的对账单、“诚海”轮债务清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大连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大连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东红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邹丰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