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崔成刚与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慧龙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成刚,住河南省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铁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慧龙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录臣,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崔成刚因与被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慧龙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劳终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崔成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保林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