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慧忠与徐慧忠、成卫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慧忠,成卫红,徐慧明,陈文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402号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傅培松。委托代理人江碧仲,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慧忠。被告成卫红。被告徐慧明。被告陈文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慧忠、成卫红、徐慧明、陈文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愿意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项李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童 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