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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33号原告宋某某,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张某某,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某、李某,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已与对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雪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