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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站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仲石与被告马小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仲石,马小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站民初字第94号原告杨仲石。被告马小琴。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仲石诉被告马小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仲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要求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仲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杨仲石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杨仲石负担。审判员  李军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