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站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仲石与被告马小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仲石,马小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站民初字第94号原告杨仲石。被告马小琴。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仲石诉被告马小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仲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要求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仲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杨仲石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杨仲石负担。审判员 李军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