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生明与被执行人李应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生明,李应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7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生明,男,1971年8月1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李应福,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严生明与李应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严生明对被执行人李应福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李应福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忠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