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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立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宗成彬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成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立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宗成彬。上诉人宗成彬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山立商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同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上诉人为接受货币一方,上诉人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但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为泰安市,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惠东审判员  邢晗晗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