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琴与荣家杰、邓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家杰,刘琴,邓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7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荣家杰,居民。委托代理人:黄裕祥,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琴,居民。委托代理人:吴长峰,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邓凤,居民,系上诉人荣家杰的妻子。上诉人荣家杰因与被上诉人刘琴、一审被告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荣家杰于2015年8月30日以证据不足的理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家杰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二审判决宣告前依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荣家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0元(荣家杰已预交),减半收取6350元,由上诉人荣家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庆斌审 判 员 谭皓匀代理审判员 罗贵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卓柳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