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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江发忠与江发琪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江发忠,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王南,桂林市名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发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发忠诉被告江发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发忠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发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发忠负担。审判长谢惠勋审判员唐新红人民陪审员钱开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蔡明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