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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魏莉霞,该公司经理。被告孟强,男,成年人,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以该纠纷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付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