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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建菊与孙武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建菊,孙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菊。被执行人:孙武海。申请执行人陈建菊与被执行人孙武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绍嵊三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武海现下落不明(已提起布控),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为1176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1176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7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