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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诉关志文、谢韵萍、莫胜庭、梁花、梁焕桃、梁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关志文,谢韵萍,莫胜庭,梁花,梁焕桃,梁美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9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负责人:陈仕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影,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志文,又名关小,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谢韵萍,女,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莫胜庭,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梁花,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梁焕桃,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梁美香,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诉被告关志文、谢韵萍、莫胜庭、梁花、梁焕桃、梁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梁胜光人民陪审员  谢仕生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良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