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大连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海昌置地红酒庄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海昌置地红酒庄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906号原告:大连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宁,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雪梅。被告:大连海昌置地红酒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路65号。法定代表人:兰克,董事长。原告大连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海昌置地红酒庄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