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纪勇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38号罪犯陈纪勇,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纪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判令被告人陈纪勇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纪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8月6日入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2月1日裁定对罪犯陈纪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陈纪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纪勇于2007年1月22日,在被告人林某某的召集带领下伙同他人为被告人吕某甲运输精矿粉的车辆护送。在护送途中,与阻挡运输精矿粉的吕某乙、梅某某等三人相遇,当三人阻止车辆前行时,被告人林某某伙同陈纪勇等人持洋镐把分别对三人进行殴打,致梅某某死亡。罪犯陈纪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纪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个体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纪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纪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