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二刑执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谭达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刑执字第00892号罪犯谭达明,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汉族,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清新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达明犯贩卖毒品、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至2033年5月9日止。原审被告人谭达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清中法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谭大明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2013年6月16日,罪犯谭达明转入乌鲁克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乌鲁克监狱因罪犯谭达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2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在乌鲁克监狱二监区开庭审理,第二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光明、石洪刚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乌鲁克监狱干警邢杰、陈瑞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第二师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达明在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思想85分、文化84分、技术8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谭达明自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共计考核24个月,获月改造积极分子22次,记功3次,表扬4次,共获奖分303.8分,出勤100%,工效125%,连续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谭达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达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玉荣审 判 员 余厚新代理审判员 于新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