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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3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彬与孙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孙忠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494号原告:李彬。被告:孙忠臣(曾用名孙忠忱)。原告李彬与被告孙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忠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彬诉称,2006年7月2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现金1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元。被告孙忠臣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15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据一枚、原告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据及陈述,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的事实,被告负有及时偿还的义务,原告的要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忠臣偿还原告李彬借款1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日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