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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黄蕙芹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豪苑业主委员会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蕙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豪苑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蕙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02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豪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伍于和,该业主委员会主任。上诉人黄蕙芹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豪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幸福豪苑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项、第七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黄蕙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黄蕙芹已经预交),由黄蕙芹负担。上诉人黄蕙芹上诉提出:一、原审法院一直未将幸福豪苑2011年4月至2014年12月业委会银行基础账户1042的每月流水清单及月季度余额对账单的调查取证结果告知黄蕙芹。只将幸福豪苑维修资金账户1061没有显示存款余额的简单流水清单的取证结果告知黄蕙芹。原审法院以黄蕙芹未提供调查取证的合理理由及拟证明的内容为由驳回黄蕙芹的申请,但认定“该小区公共资金的收支均通过该账户进行”,该认定与事实不符,有失公正。2015年2月26日和3月26日黄蕙芹两次送资料给法院(附件两份资料转交说明)。二、原审法院认定“该小区公共资金的收支均通过该账户进行”与事实不符。现任业委会自2011年5月至2014年12月任职以来,从未公布正规明细的财务报表,从未公布业委会银行基础账户每月银行流水清单及月季度余额对账单。其公告的财务报表收支情况表不属实,未知小区45个车位出租的真实情况,只有核对银行基础账户的流水清单和车位出租协议原件及票据才能知道事实的真相。第一届业委会已经实行了企事业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车位的租金直接存入基础账户,并公告银行的流水清单及月季度余额对账单,同时公告正规财务收支报表明细清单,小区公共收益收支透明。现任业委会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38个小区车位出租,每季度收一次租金,约28000元存入基础账户,另加车位押金11400元固定存在基础账户,一年的租金收入125000元左右,一年入账资金136400元左右,其年利息的多少可知租金是否入账,故业委会未将租金及时存入银行基础账户。(附件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年度收支报表,总收入25万余元,利息才147元,2013年10月至12月收支公布一年的银行账户利息才34.88元,年结余34040.65元就包括车位押金11400元,从2011年4月至2014年11月季度收支报表中银行账户的利息可以看出资金的收支情况)。2014年1月出租车位增加至45个,租金每月270元,业委会公告的财务收支情况表数据不属实,请求核查基础账户(1042)四年来每月银行流水清单及月季度月对账单,以及车位出租协议和票据。另外,法院执行扣划黄蕙芹2056.78元,于2012年7月已扣划,一直被侵占至2014年2季度才入账(附件2014年4-6月收支情况表,2014年7月-9月收支情况表)。公告维修资金账户1061余额账单原件,才能知道资金的余额和利息的收入是否属实。三、业委会公布的财务数据不属实,重复报账、工程谋取暴利。1.业委会支出的每项工程的费用都是天价,业主不认可。其支出项目费用中门禁刷卡费5万多元。据知情人反映,安装门禁卡市场价只需3万元左右,业主要求业委会公告项目配置清单但一直未公布;闭路监控维修费8162元报账,而当时中标价为6千余元。2.业委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违反财务制度,报销票据不正规。小区篮球场的维修没有工程协议,篮球场维修费32500元,其收据无任何公章(附件收据复印件1份)。其工程简单,业委会有7个委员,副主任每月300元报酬,没事干,一年只写几张几个字的公告通知,还要出500元请监理员,涉嫌侵占公共资金。3.业委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违反财务制度。擅自动用公共收益,私自支出中秋节水果费用7639元。其2011年中秋晚会月饼、水果自备,2013年公告中秋聚餐赏月晚会自愿自费参加,而公布的财务收支里有中秋晚会购水果等费用,2011年3074元(附件2011年7-9月收支表,2012年年度收支报表),2013年880元(附件2013年7-9月收支表,迎中秋贺国庆公告),2014年中秋支出3685元(附件2014年7-9月收支情况表及中秋晚会公告)。擅自动用公共收益,私自支出儿童节费用3808元,篮球赛餐费848元,伍于和住院补贴300元,工作补贴300元(附件2014年4-6月收支情况表,2014年7-9月收支情况表)。4.擅自动用公共收益,私自支出门禁刷卡系统工程款26680元,及电脑2800元(附件2014年1-3月收支情况表,2014年4-6月收支情况表),电脑维修5563元(详见2014年7-9月收支情况表)。此项费用业主不知何时有过公告和业主表决通过,涉嫌侵占公共资金,重复报账。5.2013年办公电话费600元,重复报账(附件2013年7-9月收支公布,2012年10-12月收支公布)。6.报账意见箱(原业委会已入账,附件2011年4-6月)重复报账。7.广告宣传通知板(附件2011年4-6月入账180元,2012年10-12月收支,2013年4-6月收支)重复报账。8.打印机墨盒2个等费用,一年只用红纸几张写几个字的公告通知,打印机很少用(附件2013年4-6月收支,2013年10-12月收支公布购买打印机1180元,之前已购买一台,重复报账)。9.业委会利用职权非法经营活动,谋取业主的利益。小区每次业主大会和重阳节发放礼品,业主已强烈要求发放现金,而业委会执意利用小区的公共收益购买物品收取回扣,不公布每次发放礼品的数据及领取礼品的业主身份信息。业委会主任通知委员开会时带大的深色袋,擅自动用公共收益私分礼品,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0.新安装游乐设施与儿童设施地垫及维修、闭路监控维修及增加部分工程收取暴利(附件2013年1-3月收支公布,2013年1月19日表决结果,2013年7-9月收支公布,2012年10-12月收支,2013年4-6月收支)。四、2012年至2014年9月业委会固定支出部分。全体委员7人餐费补贴每季度总计900元,副主任补贴每季度900元,支付给物业管理处车位管理费每月每个车位20元,办公室租金每月400元。五、业委会委员的职责是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利益、2011年5月,经205户业主表决同意通过的新《幸福豪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即2011年元月修订版)》与法律相符,在合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各项财务支出细节,规范了今后业委会的行使范围和权利(附件议事规则2011年元月修订版参与修改的业主签名,2011年1月6日幸福居委会通知,2011年3月19日幸福居委会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议事规则2011年元月修订版已送建设局备案)。而2012年1月8日业主大会表决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内容多处有悖法律,业委会利用职权更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内容,欺骗业主表决,其目的是限制业主查账。请求依法判决2012年1月8日业主大会表决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无效,判决“议事规则2011年元月修订版”生效,维护法律的公正、尊严。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幸福豪苑业委会公开公告2011年至2014年12月业委会银行基础账户1042每月出入流水清单原件及月季度余额对账单原件,公告维修资金账户1061余额账单原件;3.判决幸福豪苑业委会公开公告业委会四年来所有财务正规账目及正规票据原件,所有工程合法协议原件,以及所有小车位出租协议原件;4.上诉费用由幸福豪苑业委会承担。被上诉人幸福豪苑业委会答辩称:原审判决公平公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上诉人黄蕙芹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银行账号流水清单及季度余额对账单,证明前一届幸福豪苑业委会已经是这样执行财务制度,针对原审法院不支持黄蕙芹的请求而提供。2.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年度收支报表,显示总收入25万余元,利息才147元,2013年12月收支表结余额34040.65元,利息才34.88元,包括几十个车位的租金等公共收益没有入账到业委会的公益资金账号,证明现任业委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为公共收益必然产生利息。2014年4-6月收支情况公布表,显示法院2012年扣划黄蕙芹的执行款,在2014年才公告入账,证明期间都没有入账。3.0021821号收据一张,证明幸福豪苑业委会财务混乱;4.修改议事规则业主签名(2011年1月)、2011年1月6日幸福居委会《通知》一份、2011年3月3日《关于召开换届选举业委会委员和业主大会的通知》一份,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1年5月6日版)一份,证明现任幸福豪苑业委会是违反规定成立,其2012年1月8日的议事规则是非法的,黄蕙芹提交的205户业主表决同意通过的2011年1月版《议事规则》与法律才相符。被上诉人幸福豪苑业委会针对黄蕙芹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黄蕙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上诉人幸福豪苑业委会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四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包括纠正的表决、否定前业委会的表决、新的议事规则的表决,证明现在实行的是2012年的议事规则。上诉人黄蕙芹针对幸福豪苑业委会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都是打印件,公告出来的有部分是手写。不论是否通过表决,新定的议事规则中有很多处是不符合法律的。经审查,幸福豪苑业委会对黄蕙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幸福豪苑业委会提交的证据是其自行打印的,黄蕙芹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业主知情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依据上述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作为规范业主之间权利义务以及业主大会内部运作机制的基础性规约,通过业主共同制定来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其生效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具体到本案,幸福豪苑业委会提供的2012年1月10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立于黄蕙芹提供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后,其自2012年1月10日起对幸福豪苑小区业主发生法律约束力。黄蕙芹以之前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否定2012年1月10日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幸福豪苑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业委会所有开支通过经费收支账目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20个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要求查询业主委员会经费开支账目。从黄蕙芹提供的证据来看,幸福豪苑业委会已经按照议事规则的要求每季度公告一次业委会的收支情况,黄蕙芹则以幸福豪苑业委会公告的收支情况不属实为由要求查阅财务账目、票据原件及工程合同协议、小车位出租协议原件等由业委会保管的资料,并要求幸福豪苑业委会将上述资料在小区公告栏公示。对此,本院认为,考虑到业主委员会属于非经营性机构,是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利益而对小区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具有公益性的组织,其工作人员由全体业主选举,基本上属于兼职的情况,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方式,即黄蕙芹应当遵循《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查阅账目等资料的权利。原审法院驳回黄蕙芹的前述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外,原审法院已经将幸福豪苑公共维修基金账户(1061)自2011年3月起的银行流水清单出示给黄蕙芹,通过该流水清单可以看出,该账户自2011年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没有支出记录,故原审法院对黄蕙芹要求公示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原件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黄蕙芹要求公示公益资金账户(1042)流水清单及季度余额对账单的诉请,由于幸福豪苑业委会每季度均公示公益资金的收支情况,且黄蕙芹完全可以通过遵循议事规则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实现监督幸福豪苑业委会管理行为的目的,故原审法院驳回其该项诉请,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黄蕙芹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黄蕙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笑尘代理审判员  邱程辉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钟勉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