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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胡瑞娥与王文娟、刘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娥,王文娟,刘中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胡瑞娥,女,1958年2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海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娟,女,1975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刘中玉,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原告胡瑞娥与被告王文娟、被告刘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瑞娥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海芳,被告刘中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瑞娥诉称,2010年起,王文娟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至2014年6月16日共计借款55万元,王文娟出具了借条,2014年12月20日,胡瑞娥向王文娟催要借款,王文娟出具了承诺归还借款49万元(其中4万元为利息),刘中玉提供了担保,但王文娟仅归还24万元。请求法院判令王文娟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2%计算),被告刘中玉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文娟未答辩。被告刘中玉辩称,经与王文娟核实,胡瑞娥的主张是事实,本人承认胡瑞娥的诉讼请求,欠款最快在年底给付。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被告王文娟因经营需要,曾多次向原告胡瑞娥借款,至2014年6月16日共计借款55万元,同日王文娟向胡瑞娥出具借条,确认向胡瑞娥借款55万元,年息12%。2014年12月20日,胡瑞娥向王文娟催要借款,王文娟与刘中玉共同向胡瑞娥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王文娟借胡瑞娥人民币45万元,至2015年2月10日连本带息共计49万元,如到期不能偿还,王文娟愿意以文定四村36幢102室房产委托胡瑞娥处置。刘中玉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书具明:本人愿为王文娟以上承诺作担保,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提供本人财产担保,不足部分现金归还。上述承诺书出具后,王文娟仅归还24万元,尚有25万元未归还,引起纠纷以上事实由原告胡瑞娥提供的借条、承诺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胡瑞娥与被告王文娟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被告刘中玉提供的担保均合法有效,纠纷的产生是由于王文娟借得款后未能按约归还,王文娟应当承担归还责任,并应当承担约定的利息,被告刘中玉为王文娟的借款提供了担保,担保没有明确的担保方式,刘中玉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瑞娥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瑞娥借款2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刘中玉对被告王文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王文娟负担,此款原告胡瑞娥已预交,王文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胡瑞娥。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薛春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