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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与朱晓东、秦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朱晓东,秦义,石家庄华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2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7号。负责人:杜红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尔洪彬,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志强,职员。被告:朱晓东。被告:秦义。被告:石家庄华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68号全城绿洲19号商业公寓1-1609号。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诉被告朱晓东、秦义、石家庄华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