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计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计明,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沁源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1日被逮捕,2015年5月27日被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计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秀、被告人刘计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在清徐县马峪乡麦地掌煤矿温州项目部,该项目部工人刘计明与关三军因打牌发生口角并打斗,打斗中被告人刘计明用菜刀将关三军头部、面部、肩部砍伤。经清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三军头面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左肩部、右手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计明与被害人关三军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刘计明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计明所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就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被告人刘计明居住地的司法局评估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计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询问关三军、刘世宏、刘计明、穆永则笔录、关三军诊断治疗建议书、出院证、清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法)鉴(伤)字[2015]16号《鉴定文书》附伤检照片五张、公安机关讯问刘计明笔录、收条、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刘计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计明因打牌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便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计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计明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计明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等情况,可以对被告人刘计明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计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润萍人民陪审员  郑晋华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冯志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