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胡国华与王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华,王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华。被执行人:王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胡国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 冰审 判 员 徐晓鹏代理审判员 许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