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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少民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俞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少民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甲。上诉人黄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少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某、被上诉人俞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俞甲、黄某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2011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在双方婚前购置住房处轮流居住。2012年6月21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俞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工作关系双方聚少离多,且为家庭琐事等发生争执而致夫妻失和。现俞甲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要求俞乙随其共同生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认为,俞甲、黄某某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因双方工作而出现各自生活的情况,又因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导致目前分居。现黄某某表示因孩子年幼需要双方照料,夫妻感情并未出现根本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予以肯定。从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立场出发,对于俞甲本次坚持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予支持俞甲要求与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黄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有误,目前双方没有分居,没有发生争执,更没有关系失和。请求二审对事实重新认定。被上诉人俞甲答辩称,双方矛盾一直存在,多次争吵,甚至发生肢体冲突。目前双方分居,其住在父母家中。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本案中,上诉人黄某某理应正视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不可无视矛盾,一味采取回避的态度。被上诉人俞甲虽因工作性质不能经常回家,但仍应对家人加倍关心和呵护。双方均应体谅对方的难处,用实际行动来弥补夫妻间出现的裂痕。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基于双方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亦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段 婷代理审判员 陆晓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