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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童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835号原告:童某,女,汉族,1966年10月20日生。被告:徐某,男,汉族,1963年8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童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童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童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凌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贾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