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礼胜与施爱娟、张贻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胜,施爱娟,张贻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761号原告王礼胜。被告施爱娟,安徽马鞍山人。被告张贻才,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胜与被告施爱娟、张贻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