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句后民初字第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礼胜与施爱娟、张贻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胜,施爱娟,张贻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761号原告王礼胜。被告施爱娟,安徽马鞍山人。被告张贻才,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胜与被告施爱娟、张贻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