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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3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钱静,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江全,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女,生于1983年2月20日,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春梅、人民陪审员冯晓琼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人介绍认识,2005年3月10日在合江县榕右乡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莉。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婚后在共同生活中矛盾日益增加,致夫妻感情越来越差。2010年5月,被告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女儿张莉。被告贺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3月10日在合江县榕右乡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莉。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因家庭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不能正确处理,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5月,被告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之女张莉现随原告张某某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要求女儿张莉由其抚养。上述事��,除原告的陈述外,有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原、被告及子女身份证明、婚姻登记档案、证人刘志敏(木广村村主任)、牟家书(木广村副主任)的证言以及合江县榕右乡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合江县榕右乡木广村村民委员会的出具证明在卷佐证,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被告自2010年5月外出至今,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婚生女张莉由其抚养的诉求,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也不知其下落,为便于孩子健康成长,本院对原告提出的子女抚养问题予以认可。另外,被告在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张莉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春梅人民陪审员  冯晓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苏明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