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法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振兴信用社与李卫国、袁立民、关立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卫国,袁立民,关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路223号。法定代表人潘贵江,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卫国,男1973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袁立民,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关立群,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3)依商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3)依商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甄士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艳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