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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法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振兴信用社与李卫国、袁立民、关立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卫国,袁立民,关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路223号。法定代表人潘贵江,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卫国,男1973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袁立民,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关立群,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3)依商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3)依商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甄士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艳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