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剑与贾光锐、湖南省新宁县平安货运物流运输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贾光锐,湖南省新宁县平安货运物流运输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黄剑,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岳志勇,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光锐。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宁县平安货运物流运输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大新街松园路。法定代表人苏建初。黄剑与贾光锐、湖南省新宁县平安货运物流运输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以(2015)资执字第38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在我院辖区内均未查找到本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贾光锐住所地为新宁县金石镇飞虎村;被执行人新宁县平安货运物流运输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街松园路,在湖南省新宁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5年3月29日委托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资源县人民法院(2015)资执字第38号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鑫涛审 判 员 蒋新华审 判 员 杨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唐志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