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战朝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战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86号罪犯李战朝,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洛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战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战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9月28日下午,被害人李某酒后到宜阳县盐镇乡张村烟站,因计划生育问题同被告人李战朝的父亲李克义发生争吵、打架。被告人李战朝得知后,回家拿一把刀子找李某,在本村道路上与李某相遇,被告人李战朝即持刀朝李某上身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致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战朝在陕西省西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李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战朝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战朝表示谅解,并请求对李战朝从轻处罚。罪犯李战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4次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战朝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战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三四年五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瑞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秦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