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仁举与孙桦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仁举,孙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蒋仁举。被执行人孙桦。申请执行人蒋仁举与被执行人孙桦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桦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仁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孙桦自2015年8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蒋仁举兑现款15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腾执字第5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陈耀斌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段子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