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银石商贸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银石商贸有限公司,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810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银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银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银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文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苏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