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传深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传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18号罪犯刘传深,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罪犯刘传深因犯盗窃罪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20000。因发现漏罪,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传深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传深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传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传深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传深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漏罪加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传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