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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金魁与朱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魁,朱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张金魁。委托代理人:陆少华。被告:朱富林。本院在审��原告张金魁诉被告朱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金魁负担。审判员  沈树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