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金魁与朱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魁,朱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张金魁。委托代理人:陆少华。被告:朱富林。本院在审��原告张金魁诉被告朱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金魁负担。审判员 沈树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