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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峰与陈遵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陈遵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4671号原告:林峰,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遵水,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峰与被告陈遵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元,由原告林峰负担。审判员  陈明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