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峰与陈遵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陈遵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4671号原告:林峰,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遵水,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峰与被告陈遵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元,由原告林峰负担。审判员 陈明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