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震与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周震。被告沙春。原告周震诉被告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系属放弃自身诉讼权利,其法律效果与自行撤回起诉相同,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云龙代理审判员 钱宏兴人民陪审员 张林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