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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孙某,个体户。被告杭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