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孙某,个体户。被告杭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