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立民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袁伟平河源市东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方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伟平,河源市东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方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立民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伟平。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东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方成。上诉人袁伟平、河源市东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方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袁伟平、河源市东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木案所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施工包工合同书》,其签订地点及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均在东源县进行。且双方发生争议后,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也同意由东源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方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一起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诉讼管辖连结点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袁伟平、河源市东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建筑施工包工合同书》签订地点及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均在东源县进行,且协议选择东源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但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伯成审判员 黄连平审判员 骆志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