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闫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44号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844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七团队拟稿人:张维林份数:5申请执行人陈秀梅,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新丰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7809013065。被执行人闫某,务农。本院在执行陈秀梅申请执行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4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范思超判决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