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二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勇诉被告王荣焕、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312号原告刘志勇,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告王荣焕,男,1981年2月25日生,汉族。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被告田燕,女,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原告刘志勇诉被告王荣焕、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勇、被告王荣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志勇诉称:2014年1月13日,被告王荣焕向原告借款57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2.5%。被告王荣焕、田燕系夫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王荣焕归还借款575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5%从2014年1月13日计算至还清之日);2、被告田燕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荣焕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主张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荣焕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王荣焕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清偿借款并支付利息,利率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田燕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提出抗辩意见,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被告王荣焕、田燕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告王荣焕、田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志勇清偿借款575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5年1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被告王荣焕、田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明丹